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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西省大宗旅游接待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1/12 字体【 】点击:4375次 

山西省大宗旅游接待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西省大宗旅游接待奖励工作,根据《山西省大宗旅游接待奖励办法》,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项目和标准的具体释义

(一)旅游包机须在省内机场落地,旅游专列须停靠在省内火车站。

(二)旅游包机奖、旅游专列奖、大型省外旅行团奖必须满足同一家组团社委托,同一家地接社接待(也可由组团社自行安排地接服务)的条件。

(三)大宗旅游奖励由省内地接社接待的,由地接社提出奖励申请,省外旅行社自行安排接待服务的,由省外旅行社提出奖励申请。

(四)旅行社组织的包机或专列,从抵达机场或车站的时间开始算起到最终离开机场或车站,游客需在山西省境内连续停留满72小时以上。大型省外旅行团以交通工具抵离晋时间为准,旅行团须连续停留满72小时以上,不满72小时或不是连续停留满72小时的不予奖励。

(五)旅行社一次组织的包机、专列和大型省外旅游团不做重复奖励。同时,与外联人次奖、接待累计奖也不重复计算。

(六)单家旅行社一次组团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接待来晋参加节庆活动的游客不在本奖励范围之内。

(八)对于特殊的大型入晋旅游团队,根据实际情况,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第三条  申报、审核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旅游奖励的省内旅行社需填写《山西省大宗旅游接待奖励申请表》,并于旅行团抵晋前5日报送至所在市旅游局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省旅游局旅游促进处。外省旅行社可直接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

(二)对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团,省旅游局将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或委托相关市旅游局到省内火车站、飞机场、高速路口、景区(点)、住宿酒店、用餐地点等地进行现场查验,查验人员根据查验情况如实填写《山西省大宗旅游接待奖励现场查验情况表》(附后),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旅游局旅游促进处。

(三)申请奖励的旅行社于团队离晋后15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至省旅游局旅游促进处:

1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委托接待协议书或传真确认件;

2.与航空公司或通过航空服务代理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铁路调度计划安排;

3.旅行团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客源地、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等);

4.旅行团行程表,包括团队人数、抵离时间、游览景区(点)、住宿酒店名称、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地点等;

5.酒店入住业务合同书及住宿费用凭据(复印件)。

6.与旅游车队的租车合同。自带车辆的大型省外旅行团还需提供进入、离开山西的高速路口收费凭证。

7.导游派团单及游客服务质量调查表。

(四)省旅游局组织评审小组结合现场查验情况对旅行社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材料上报后30天内完成复审工作。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旅行社核算奖励金额,并通过“山西旅游数码港”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兑现奖励。对于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将申报材料登记后予以退还。

(五)超过申报时间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奖励。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在查验、审核、公示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同时取消该旅行社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的申请资格。

(二)在对旅行团资料审核过程中存在重大分歧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省旅游局可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对该团队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确认,旅行社应予以配合。

(三)如旅行社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先暂停该旅行社的奖励资格,并敦促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四)申请奖励的旅行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有零负团费现象的;不执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账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的。

(五)各市旅游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奖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落到实处。

(六)省旅游局联系人:张维君  电话:0351-7676806

                 监督电话:0351-7322373

第五条  附则

(一)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本细则由山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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